| 索引号 | 12371003740982804N/2025-01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文登新一中 | 组配分类 | 学生资助 |
| 文登新一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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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确度,更有效开展帮困、助困,让贫困家庭的孩子更好接受教育,切实做好学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完成学业。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行优良,无违规现象; 2、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 3、不盲目消费,生活简朴,勤俭节约; 4、需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困难认定标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参照当年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困难认定标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低保家庭学生 5、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 9、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0、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 1、父亲一方去世,单独抚养子女,家庭人均收入低的; 2、母亲一方去世,单独抚养子女、家庭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的; 以上两条如是车祸去世的,需参照以下2条执行,一是责任在对方,肇事方无能力支付赔偿金的;二是责任在己方,不能获得赔偿金的。 3、父母亲一方因患重大疾病去世的,造成经济困难且收入低的; 4、父母离异,一方不付抚养费,家庭人均收入低的; 5、父母离异,一方付抚养费,家庭人均收入低的;一方付抚养费一般、家庭有老人赡养的,家庭人均收入低的; 6、父母离异,一方收入一般,但家庭成员身患较大疾病或重大疾病,花费很大的; 9、务农家庭,父母年龄大(50周岁以上),无种养业,2子女或以上,收入较低的; 10、父母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收入较低的; 11、父母健康,学生本人或其他子女患有重大疾病,花费巨大,家庭收入一般或较低的; 收入标准参照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9000—11000元,城市人口人均年收入11500—13500元。 其他未尽情况,由认定小组共同认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父母离异,经济状况一般的; 2、两子女上学,家庭较困难的学生; 3、父母患病,劳动力较低下,家庭收入较少的; 4、父母无稳定工作,收入较少的家庭学生; 5、遭遇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较为困难的学生。 收入标准参照农村人口人均年收入11000—13000元,城市人口人均年收入13500—15500元。 其他未尽情况,由认定小组共同认定。 四、困难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困难认定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在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认定工作,政教处处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成立以班主任以及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成立由级部政教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和困难认定工作。 五、困难认定申办程序困难学生一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结果当学年内有效,认定程序如下: (一)政策宣传。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校内展板、学生会、家长一封信等方式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要求。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人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材料包括: 1、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参照中央、省自助平台数据,征集区民政局认定情况); 2、本人为孤儿者,参照中央、省自助平台数据,征集区民政局认定情况; 3、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 4、父母为残疾者,参照中央、省自助平台数据; 5、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等; 6、父母下岗、协保者,需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同时需要详细说明父母下岗、协保者,是否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其他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以及工作收入情况,劳动手册不能代替失业证明、协保证明; 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评议小组工作要求。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认定小组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名单,按困难认定标准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 (四)政教处工作要求。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六)学生申请流程。资助名单经审核确认后,班主任按资助名单向政教处申领《教育资助申请表》交由学生认真如实填写并上交政教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类资助申请的评审均以认定工作为基础,凡没有经过困难认定程序或者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不能获得相关资助。 (二)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其受助资格(限于困难、一般困难),停发其资助款: 1、违反校纪校规,并已受到学校处分的。 2、学习主观不努力。 3、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 4、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5、有休学、退学、出国等学籍变动的。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7、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符合中央、省自助平台中重点人群条件的,不申请各类资助,需要填写放弃声明。 七、其他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将另行修订。 文登新一中 20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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