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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威海市文登区河南小学 组配分类 安全制度
河南小学安全制度


发布日期:2024-09-09 13: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文登区河南小学 字号:[ ]



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教育教学是学校工作的中心环节,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把教学安全放在首位,全体任课教师都要遵守学校教学安全制度。

一、室内课堂教学

1.树立“学生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班主任、任课老师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课堂教学管理,确保课堂教学安全。上课教师要加强课堂教学的组织工作,严禁学生在课堂上随意离开座位、追逐打闹等,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各班应安排学生专人考勤,实行点名制,严格核实学生缺勤情况,并向班主任汇报,及时填好记录。

3.各任课教师应有所班级学生花名册,进班上课时先清点、记录学生到班情况,一旦发生异常缺勤情况要迅速汇报。 

4.在教学过程中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密切观察、掌握学生在课堂上的动向;制止学生之间发生口角,杜绝学生由于打架、斗殴而产生的不安全事故;使用圆规、刀具等要注意安全。

5.教学过程中要关心学生,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避免讽刺、挖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杜绝由于教育不当而导致学生出现的安全问题。

6.上课期间,学生因特殊情况需离开课堂任课教师要严格核实后方可批准,课后要及时向班主任通报情况。

7.下课铃响后一分钟内,结束上课,以免拖堂影响学生上厕所、活动和做好下节课准备工作。因拖堂造成学生争先恐后上厕所拥挤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教师负全部责任。

二、室外课堂教学

(一)体育课:

1.上课铃响前,体育教师必须到班级组织学生到操场,切实加强责任心,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2.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

3.对于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教师要安排其在教学场地休息、旁观,并给予关注,不可放任不管;如遇有特殊病因不能到上课场地的,班主任必须做好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出现学生脱管的现象。

4.教学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做好学生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在准备、学习、练习等环节均队列整齐安全有序,不得出现学生散乱教师离场等严重违纪行为及安全问题。

5.对上课不及时到岗以及提早下课、提早结束教学任务然后放纵管理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

(二)其他室外课

教师必须于上课前一天填写室外教学课申请表,经学校教导处批准后方可上室外课,并必须认真组织教学确保学生安全。

 

 

                                                             体育课、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体育课:

1、任课教师必须在上课时讲清楚运动注意事项,准备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实行体育用具使用前的安全检查。

2、学生必须遵守课堂常规,按时上课,听从指挥,不迟到、早退。

3、上体育课任课教师必须穿运动服、球鞋。

4、认真做好准备活动。

5、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6、体操练习要在教师的指导下相互保护、帮助。

7、体育课或课外锻炼中,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体育活动:

1、体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老师组织学生体育活动,要认真检查体育设备,对已损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严禁学生使用,并及时报修并出示警示标志。

2、开展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活动要领,做好示范,指导以及防护工作,运动前做好各项准备活动。

3、老师不得指导学生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学生不准离开老师自行开展有危险的活动,学生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4、在体育活动中老师有组织、指导的责任,因组织指导过错造成学生身体伤害事故老师要负责任。

5、不要强行让学生做一些力所不及的运动。

 

 

实验课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课教学是配合理论课教学而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2.实验教学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的能力。

3.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教师要经常结合实验,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节约实验用品,逐步培养他们勤俭节约的作风,树立尊重教师的劳动,讲究文明礼貌的高尚品德。

4.实验课的教学组织与具体要求为。实验任课教师根据各部报送的实验开设要求,在期末制定下学期实验计划,经各教务处批准。实验课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任课老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每项实验均应编有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编制实验指导书时应注意培养学生设计实验方法和的能力。无实验指导书不得进行实验;各实验室根据实验计划、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做好仪器设备、器材、消耗品、工具等一切准备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在每个实验开出前,应该进行预做;按计划开出实验课。上课时,要认真清查到课人数,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实验课授课过程包括:实验讲解、示范操作、巡回指导、布置作业等。教师的指导应简明扼要,讲清重点和实验中的关键问题,让学生多独立思考,独立操作,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动手能力,尽量让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教师应检查学生的实验记录,指导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独立写出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对实验操作马虎、结果错误或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可责令其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实验完毕后,及时检查数据并督促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工具,教师还应亲自检查是否有丢失、损坏。注意并做好关好门,切断电源、水源等安全工作;实训实验教师认真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并登记实验成绩;每次实验后,实验教师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并定期报教务处核查。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属地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消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属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8、食堂要实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和24小时留样制。

 

 

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因校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经研究特制定以下制度。

1、学校要注重校舍安全检查目标明确,责任到人,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

2、总务处负责组织定期对所有校舍进行大检查.

3、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校舍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教育师生防火、防电、防震、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4、学校要坚持对校舍安全做到“七查七看”。即查墙基看下陷风化,查墙体看倾斜裂缝,查屋顶木梁看断裂虫蛀,查围墙看雨淋风刮程度,查流水看排水畅通,查校外四周看危及师生安全因素,查死角看隐患。

5、学校管电人员经常对学校用电进行检查和维修,在各类活动用电时,要考虑安全隐患,以防事故发生。

6、每一位教师,学生都有义务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对校舍安全隐患和事故的发现、发生应及时做好逐级上报,排除和积极处理工作。防止不必要情况发生,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的危害,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全面掌握学校消防安全情况;

(二)制定消防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确定校内各部门(处、室、班级)的消防安全责任和责任人,分类逐级签订责任书;

(四)组织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明确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建立教职员工义务消防队(消防应急小组);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扑救初起火情、组织应急疏散的能力。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消防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制定消防经费预算;

(三)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指导消防重点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五)结合学校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经常对教职员工特别是消防应急小组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扑救初起火情的能力;

(七)检查学校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运转、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工作台账;

(八)负责组织初起火情的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消防事故;

(九)监督检查校内有关部门(处、室、班级)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消防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学校的统一部署指导下,做好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决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措施;

(二)对部门内部的师生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四)接受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内部下列部门(部位)应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和教师食堂、体育场、多功能室、医务室、物资仓库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档案室;

(三)水、电、气、暖等生活要害部门(部位);

(四)计算机室、实验室;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门(部位)。

第六条  学校消防重点部位除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七条  学校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学生在校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将消防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应急疏散的行为。

第八条  加强教师宿舍用火、用电管理,严禁教师在宿舍内点蜡烛、私自接拉电线、为电器充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违章用电、用火行为,及时清除宿舍内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第九条  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校舍出租给企业或他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要对施工、大型活动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在确认危险因素消除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发生火情时,要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情,及时疏散人员,并及时报警。严禁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灭火。学校要为公安消防部门来校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情扑灭后,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查明原因,核定损失,认定事故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和保养,丢失、损坏、过期的,要及时补充、维修、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对校园内消防供水系统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 防火检查与整改

第十五条  学校消防检查应坚持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

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消防通道、消防供水情况;

(五)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完好及有效情况;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等情况;

(七)消防重点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情况;

(九)水、电、气、暖等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能马上整改的要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在隐患消除之前,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要在检查记录上签名。能公示的,尽可能制作公示牌(栏)予以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对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认真予以落实;对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对校园周边存在可能危及学校和师生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学校自身无力解决的校内重大火灾隐患,学校要以书面的方式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聘请公安消防等专业人员对师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逃生技能,每学期开展至少一节消防安全教育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学校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每年开展一次灭火实操演练。

(四)报火警119、扑灭初起火情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指挥机构;

(二)有关部门(处、室、班级)及人员的岗位和职责;

(三)报警程序;

(四)应急疏散地组织程序和工作措施;

(五)扑灭初起火情的措施;

(六)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七)善后处置及事故分析、责任认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应急疏散预案的要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演练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人人参加。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内部检查、考评、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安全成绩突出的部门(处、室、班级)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发生火险、火灾事故的,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校园失火,造成较大及以上人员或财产损失,或造成全区平安建设扣分,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责任

(一)学生上学、放学时实行学校与随车照管员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负责做好学生上下车安全及与校车司机、照管员的交接工作。

(二)学校和监护人签定《学生接送交接及乘车安全责任书》,并按责任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果校车上下学途中出现故障,要晚点或者不能正常行驶,照管员要立即告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及时安排车辆转运学生,还要把情况向班主任说明,班主任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家长,防止家长因为等待时间过长而焦急。

(四)每天学生入校时,班主任到校车停靠点接学生并清点人数;放学后,班主任清点好学生人数送孩子上车,并与校车照管员做好交接;每次交接,教师与照管员都要在学生登记表上签字。出现漏接情况,接送老师与司机、照管员同负责任。

(五)傍晚放学,如果家长因故未能准时到等车点接学生,校车将学生带回学校,交于值班领导、教师看管,值班领导、老师要及时联系家长,确定家长接学生的时间和方式,直到家长接走学生前,值班领导、教师要监管好学生的安全。

(六)每天傍晚放学后,乘坐第二趟校车的学生要到固定的等车教师等车,值班教师要提前就位,组织教室的纪律,清点学生人数,做好登记记录。校车到达学校后,值班教师组织学生排好队,有序等车,同时与随车照管员做好交接,双方都要在学生点名册上签名。

(七)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运行;

二、监护人责任

(一)监护人须按照学校通知的上下学时间,在学校指定地点,按时接送学生,切勿误时误点,以免错过接送时间。若家长需提前接孩子时,则要找班主任进行登记并签名方可接走孩子(登记学生姓名、接送人姓名、与学生的关系),班主任要及时告知校车照管员。早晨学生因故不能上学,监护人要提前告知随车照管员或者学校分管领导。(每名家长手中都有联系卡)

(二)监护人和学校签定《学生接送交接及乘车安全责任书》,并按责任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接学生的必须是同一监护人,监护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接送学生的,须事先和班主任或随车管理员取得联系,并妥善安排好学生的上下学事宜。

(四)接送学生的监护人要主动将本人资料在每学期初报班主任备案。

(五)监护人要求学生自行上下学的,须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此之前监护人须按要求接送;监护人要求学生自行上下学的,须和学校签定《学生免交接承诺书》,并对孩子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学生在上下学途中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上学时,家长送学生到校车站点,目送学生上车后方可离开,接送学生时,监护人凭交接卡与随车照管员交接。

(七)家长因故未能准时接送学生时,应及时与班主任或随车管理员取得联系。

(八)如接送人信息或是否交接的变更,监护人要及时与班主任或随车照管员进行联系,办理相关的手续。

三、司机、照管员职责

(一)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严禁驾驶校车;严禁校车超员或者其它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情况下运行校车;

(二)学生上下车时,照管员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每批次学生登车后,照管员要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三)校车运行途中,司机要匀速行驶,注意行车安全,照管员要全程监管学生的乘车秩序,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学生下车时,照管员要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方可离开。

(四)上学时,家长送学生到校车站点,如有食物与药物,照管员必须听家长交代清楚做好登记,并要求家长签名;傍晚接学生时,学生家长应向随车管理员出示交接卡,随车管理员同时还要认真审核家长(或监护人)身份,以防被冒领,做到个个接走,心中有数。

(五)傍晚放学,家长因故未能准时到等车点接学生时,随车管理员要妥善安置学生,不得擅自将孩子放下车或让熟人顺便带走,而应带孩子返校,并与值班老师做好交接工作,以便及时通知家长。

(六)早晨学生入校,傍晚学生等车,照管员都要与班主任或者值班教师交接好学生人数,双方确认好学生数,校车方可离开。

(七)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八)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九)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十)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十一)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本校无宿舍,故无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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